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 管理层级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 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
(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三)专业方向平台:对专业性强或应用面较窄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课题组直接管理,通过共享系统进行信息公开,在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
第六条 共享系统是支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计时计费、远程监控和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全过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开放共享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设备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研究开发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四)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方案。
第九条 设备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负责协调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制定;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和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要求;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要求,以及设备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等;
(三)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学校的国家、省(部)级基地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要求;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需物理空间和配套设施改造等条件的审核;
(五)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的结算及分配管理,对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等;
(六)人事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队伍的岗位配置,实验技术人员的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的制定,并实施监督等。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在本单位托管的校级平台、本单位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运行和管理。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开放共享管理细则、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工作量计算方法、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等;
(二)整合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各级实体平台,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积极推进实体平台对外服务;
(三)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监管开放共享服务经费使用,切实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机制;
(四)通过共享系统完成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披露和更新、数据填报相关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要将平台和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本单位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体现“优劳优酬”,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应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对外技术服务的标准和业务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在共享系统中及时完善更新开放服务信息,制定有效措施保障不同时段的设备使用需求;
(四)审批送样预约申请,完成样品测试服务;
(五)定期组织用户培训,使更多师生能够自主操作开放的仪器设备,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管理;
(六)负责做好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统计设备使用机时、核算收费;
(七)配合完成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各二级单位按照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的直接成本,基于非盈利性原则,参照同类设备,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向校内外公开。
第十四条 财务处为每个二级单位设立独立账号,各单位所有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该账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开放服务收入以税后额为基数,按照如下规定分配:
(一)5%作为学校的事业基金统筹使用;5%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10%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二)8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直接成本,返回二级单位独立账号中,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管理,用于支付实体平台的劳务费、设备维修维护、实验耗材、水电气消耗、房屋占用、培训和人员费用,应当优先用于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其中,用于人员费用的比例与本单位上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为优,人员费用比例不超过开放服务总收入的40%;结果为良,不超过总收入的30%;结果为合格,不超过总收入的20%。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开放共享服务的成本分担机制,为每台设备设立服务收费明细账,合理支出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费用,确保平台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 涉及房屋和能源的资源使用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平台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校内外用户可通过共享系统查询设备信息,根据实体平台要求取得使用权限,利用网络或电话方式预约使用。预约时需说明样品情况以及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以便提前做好准备。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实体平台的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维护环境卫生。实验费用确认后,以共享系统生成的实验记录作为结算凭证。具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体平台不得无故拒绝预约申请;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由设备处统一管理,用于资助校内教师、学生使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实验研究,对在开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开放共享基金的申报和使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由设备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维修、新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研究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的整体评价中。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单位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附证明材料。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评审,并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二级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设备管理人员在评优评先、基金申请、资助交流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将予以全校通报,并按规定核减相关目标绩效额度。二级单位须对设备逐台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学校将限制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将予以全校公布,其设备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大型仪器设备,经工作小组审议,对该设备实行校内调剂。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的二级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按学校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