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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大连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开放共享设备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2025-09-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放共享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学校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根据相关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配件。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金额,由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赔偿责任人包括本校师生、合作单位人员等操作使用中心仪器设备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用户”)。其中:设备使用人员为学生的,由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用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尚未全面掌握仪器特性,超出使用权限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超负荷使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导致设备损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改装、拆卸设备造成损坏的;

(五)因各种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确实难以避免,可免于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产品质量、技术缺陷或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二)能证明损坏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断电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的;

(三)损坏较轻,经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七条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损坏,用户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费用。

对于可通过维修恢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功能的,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计算依据。维修费用包括维修所需的零部件采购费、维修人工费、运输费、技术服务费(如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指导)等。

对于因本办法第五条(一)、(二)种情况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用户承担设备维修费用的50~70%;因(三)至(五)种情况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用户承担设备维修费用的70~90%。

设备故障发生后及时上报情况,降低设备损坏程度和损失,可酌情降低承担比例5~10%。

第八条 对于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仪器设备,用户补偿相应设备的损失价值。

若仪器设备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超过仪器设备重置价值的80%,则认定为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在此情况下,按照(设备未损坏情况下还可使用的剩余年限*设备重置价格/10)计算赔偿金额,其中,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最高按10年计算。未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的赔偿金额按其折旧后的净值且不低于资产原值的20%进行赔偿;已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金额按不低于资产原值的20%进行赔偿。

第四章 赔偿流程

第九条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仪器设备,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仪器负责老师报告。

第十条 事故调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负责对仪器设备损坏事故进行调查,用户应积极配合,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确定。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核算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 赔偿通知与执行

(一)根据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定结果,中心向责任人下达赔偿通知书。

(二)赔偿执行:责任人应在赔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设备进行维修的,由责任人直接支付给设备维修公司;对于设备无法维修进行补偿的,由责任人转账给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

责任人如对赔偿责任和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详细说明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中心接到申诉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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